第一部分:我最新整理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政策汇总(中央文件3个+各省文件20个)》 一、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关键条文】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关键条文】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各省文件 1、北京市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解读《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北京为专业技术人才减负 46项职业资格可认定职称》(中国新闻网) 【新闻通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去年,北京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国家已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基础上,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结合北京市实际,适度扩大对应范围,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工程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职称。 在国家及本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下,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系列进行了梳理比对,逐一论证,在评价人群相同、评价内容相似、评价难度相近的职业领域,确定了46项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其中包括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师等18项准入类职业资格。比如,职业资格中的一级建造师可以对应中级职称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可以对应初级职称也就是助理工程师。按照这个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并可以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可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上海市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0号) 3、天津市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4、重庆市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5、江苏省 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 6、浙江省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7、福建省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8、山东省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关键条文】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9、山西省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关键条文】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10、陕西省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关键条文】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11、江西省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关键条文】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12、黑龙江省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关键条文】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3、四川省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14、安徽省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 15、河北省 关于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36号) 16、湖北省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17、广西自治区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18、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19、宁夏自治区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关键条文】 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0、西藏自治区 《关于公布在部分职称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清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80号) 【官方解读】 取得清单里的职业资格后还需要重新申请地方职称资格证书吗? 答:不需要重新申请,已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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